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王建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自勋,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17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先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世杰,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潘天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唐自勋、河南省平棉纺织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伟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王建伟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梁中波 审 判 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陈梦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