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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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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伟与唐自勋、河南省平棉纺织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王建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自勋,男,1961年12月16日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王建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自勋,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17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先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世杰,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潘天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唐自勋、河南省平棉纺织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伟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王建伟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梁中波

审 判 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陈梦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