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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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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邵某某,女,汉族。 被告原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原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靖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