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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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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许某乙、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许某甲,男,1979年1月2日出生。 被告许某乙,又名杨辰佳,女,2003年6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系许某乙之母。 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某甲,男,1979年1月2日出生。

被告许某乙,又名杨辰佳,女,2003年6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系许某乙之母。

被告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许某乙、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许某甲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武杰

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