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423号 被告许某乙,又名杨辰佳,女,2003年6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系许某乙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许某甲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武杰 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