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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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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商贸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陈晓辉,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林,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商贸服务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彩丽,主任

河南省平顶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陈晓辉,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林,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东区商贸服务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彩丽,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保华,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潘天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辉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商贸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辉负担。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魏延东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