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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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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伟与王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张松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利,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代表

河南省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张松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顶山市分公司。

代表人谢鲁,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云,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松伟诉被告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松伟2015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松伟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松伟负担。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小磊

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东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