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张松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谢鲁,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云,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松伟诉被告王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松伟2015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松伟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松伟负担。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小磊 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东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