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夏海宽,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金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原告夏海宽诉被告李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海宽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夏海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夏海宽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夏海宽负担。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