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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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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宽与李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夏海宽,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金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原告夏海宽诉被告李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海宽在法院确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夏海宽,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金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原告夏海宽诉被告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海宽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夏海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夏海宽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夏海宽负担。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