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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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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823号 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82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成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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