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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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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建国与被告安留全、王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侯建国,男,住栾川县。 被告:安留全,男,成年,住栾川县。 被告:王泰生,又名王太生,男,住栾川县。 原告侯建国与被告安留全、王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侯建国,男,住栾川县。

被告安留全,男,成年,住栾川县。

被告:王泰生,又名王太生,男,住栾川县。

原告建国与被告安留全、王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不能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至今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也无法核定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建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武锁

审 判 员  高荣静

人民陪审员  杜金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曌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