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刘毅,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程士华,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陈栓娃,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崔卫红,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程士华、陈栓娃、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毅负担。
审判员 李鸿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