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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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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与程士华、陈栓娃、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刘毅,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程士华,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陈栓娃,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崔卫红,男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刘毅,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程士华,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陈栓娃,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崔卫红,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程士华、陈栓娃、崔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毅负担。

审判员  李鸿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