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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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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任某,女,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袁某,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据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任某,女,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袁某,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据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