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任某,女,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袁某,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据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