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任新庄,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高海彦,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君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刚,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庄与被告高海彦、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新庄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新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新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任新庄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