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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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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与裴欢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申国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宇东、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裴欢欢,女,成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申国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宇东、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裴欢欢,女,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与被告裴欢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