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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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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告冯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晓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少伟主审,人民陪审员杨应文参加评议,书记员刘凯杰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相处之后,于同年11月25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1月17日到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7月5日生儿子冯天毅,2012年5月13日生女儿冯天美。婚前由于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我根本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有赌博恶习,曾多次将家中财产变卖进行赌博。被告不尽父亲义务,也不尽丈夫义务,我与被告感情已荡然无存。被告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离婚;2、冯天毅由被告抚养,冯天美由我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相处之后,于同年11月25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1月17日双方到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7月5日生儿子冯天毅,2012年5月13日生女儿冯天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心爱护,共建美好家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离家出走,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长达三年之久,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冯天毅、冯天美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婚生子女冯天毅、冯天美均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晓兵

代理审判员 :张少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应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凯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