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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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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王某某、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9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磊,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符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磊,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符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许宏良,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符雪山,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罗岭乡沪池村阳坡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731112001X。

被告:宁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洛宁县罗岭乡沪池村阳坡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671105001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王某某、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阳

人民陪审员  宋晓兵

人民陪审员  常生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凯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