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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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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洛宁县。 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洛宁县。

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红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