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马某某,男,住洛宁县。 被告:熊某某,男,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某

河南省洛宁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某某,男,住洛宁县。

被告:熊某某,男,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某以正在通过刑事追究等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胜贤

代审 判员 :张少波

人民陪审员 :王振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