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7日,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3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金霞于201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7日,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3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金霞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少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凯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