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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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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春亭与被告马喜女、庞向微、庞路路、庞轲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622号 原告牛春亭,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冯进才,男,58岁,住址同上,系牛春亭丈夫。 被告马喜女,女,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庞向微,女,汉族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622号

原告牛春亭,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冯进才,男,58岁,住址同上,系牛春亭丈夫。

被告马喜女,女,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庞向微,女,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嵩县。

被告庞路路,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庞轲心,又名庞婉,女,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亭与被告马喜女、庞向微、庞路路、庞轲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牛春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150.00元,由原告牛春亭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高占京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