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622号
原告牛春亭,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冯进才,男,58岁,住址同上,系牛春亭丈夫。
被告马喜女,女,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庞向微,女,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嵩县。
被告庞路路,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庞轲心,又名庞婉,女,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亭与被告马喜女、庞向微、庞路路、庞轲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春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150.00元,由原告牛春亭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高占京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