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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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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占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林代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龙聚,系该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齐迎海,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林代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龙聚,系该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齐迎海,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海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元峰,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占娃,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常江波,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劳务公司)与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建设公司)、第三人张占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林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迎海、赵龙聚与被告未来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元锋、崔海峰、第三人张占娃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9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以《劳务大清包合同》、《劳务大清包合同补充条款》、《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协议》等合同对洛宁县“陶朱富地5#楼”的建筑劳务工程量、劳务内容、劳务费用的支付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约定。2013年10月31日,原告方完成合同约定劳务工作退出工地。被告方在支付劳务款时仅向原告方支付部分劳务费,余下的劳务费(包含保修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都以多种理由为借口,拒不按约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9620.00元,并以129620.00元为本金(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款期间)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费8650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留优质工程押金10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劳务费不准确,且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在从事劳务工程中存在未完工项目,外墙涂料有质量问题,且工程未经过交工验收,未达到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的条件。2、原告主张保修费没有依据,依照协议约定应在交工验收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才予以退还,但该工程至今未经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且监理单位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发出通知。3、原告在诉求第四项主张的优质工程押金10万元,由于该工程未经验收,质量是否合格尚不确定,更不存在优质,该项请求不应支持。综上,应驳回原告诉求,待张占娃与未来建设公司、建设单位深圳市博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后,再确定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辩称:1、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120万余元,没有事实依据。2、本金不准确,利息更无从谈起。3、原告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合同所附的条件不成就,其无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索保修金。4、双方工程截至目前未经验收,该工程是合格工程还是优质工程尚无定论。故根据合同约定,该10万元所附条件亦不成就。5、本案诉讼标的及争议事项,均包括在张占娃诉深圳博瑞祥房地产公司及未来建设公司在市中院的另一案诉讼中,故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是否应当中止,请法庭依法予以酌定。6、其他答辩意见同未来公司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1、劳务大包合同;2、补充合同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双方约定劳务价款每平方米350元;3、如该涉案工程未创优,扣除劳务费10万元;4、劳务工程量据实测量确定;5、赵龙聚为茂林劳务公司派驻该项目的负责人。

二、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协议一份,证明1、涉案劳务工程量为25000平方米;2、非创优单价为每平方米346元;3、预留的优质工程押金为10万元;4、预留的优质工程押金已通过每平方单价降4元的形式从工程款中扣除,即25000㎡×4元/㎡=10万元;5、被告方保证在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劳务费25万元,18日前再支付劳务费24.962万元。

三、陶朱富地5号楼交付公告照片及房主入住情况照片一组,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末交付使用,购房者已入住。

四、工作联系单一份,上载明:“工作联系单工程名称:洛宁县陶朱富地5#楼编号2014-01致: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洛宁陶朱富地5#项目监理部,关于你单位2014年5月28日发给我公司施工的洛宁陶朱富地5#楼的工作联系单的回复:首先:我公司施工的是洛宁陶朱富地5#楼并非1#楼。其次:对于你单位与建设单位提出的外墙涂料个别位置脱落的现象。我公司已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此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专业的部门进行咨询,最终总结:(1)本工程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其容量太小,则其强度过低,在天气变化较大的情况下,以致于变形。(2)聚苯板珠粒密度太小,珠粒与珠粒之间的间隙大粘结强度太底,直接影响聚苯板的吸水率过高。(3)储存期不够,外墙保温收缩太大,尺寸稳定性差。综上所述,我方认为造成外墙涂料脱落是由于外墙保温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根据合同,外墙保温不在我方承包范围之内,因此,外墙涂料返工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张占娃:15737927017崔海峰:18736287177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宁项目部,2014年6月4日。”、证明一份,该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外墙起泡与原告无关,是因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该建筑材料非原告方提供。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起诉状

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三、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三人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张占娃和实际施工人赵龙聚通过手机发信息的手机信息截屏一份,证明1、截止2014年3月份,双方之间仍因未完工部分存在争议,原告方通过发信息要求付款,但对未完工的事项一直未进行处理;2、从截屏信息可见,有多达七项截止2014年3月份尚未完工;3、需要说明的是该争议项目在第三人通知原告方施工未果的情况下,有业主单位自行找人施工,但我方庭前要求业主单位配合举证,遭其拒绝,该证据在市中院的案件中有业主单位举证,并以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二、张占娃起诉未来建设公司和业主单位博瑞祥房产公司的立案材料和诉状各一份,证明张占娃为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且原告方对此情况知情且予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