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84号
法定代表人:孙汉忠,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代表人:石建设,男,系该组组长。
原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医院诉被告栾川县城关镇耕莘东路居委会第三居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医院撤回对被告栾川县城关镇耕莘东路居委会第三居民组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医院负担。
审判员 郭宏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