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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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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超与邓成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段超,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邓成现,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超与被告邓成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超于2015年8月5日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段超,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邓成现,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超与被告邓成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超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超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