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段超,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邓成现,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超与被告邓成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超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超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