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05号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