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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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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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