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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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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五一与被告胡文科、洛阳文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高五一,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胡文科,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洛阳文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胡文科,系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高五一,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文科,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洛阳文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胡文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五一与被告胡文科、洛阳文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五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五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五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高五一负担。

审判员  杨京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