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赵玉锋,又名赵宇锋,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
原告魏俊卿,又名魏毛旦,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凯,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锋、魏俊卿与被告河南诚丰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锋、魏俊卿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锋、魏俊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锋、魏俊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25.00元,由原告赵玉锋、魏俊卿负担。
审判员 王玉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