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玉锋、魏俊卿与被告河南诚丰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赵玉锋,又名赵宇锋,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 原告魏俊卿,又名魏毛旦,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凯,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赵玉锋,又名赵宇锋,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

原告魏俊卿,又名魏毛旦,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凯,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诚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锋、魏俊卿与被告河南诚丰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锋、魏俊卿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锋、魏俊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锋、魏俊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25.00元,由原告赵玉锋、魏俊卿负担。

审判员  王玉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