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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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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建卫与被告张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胡建卫,男,住栾川县。 被告:张新武,男,住栾川县。 原告胡建卫与被告张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建卫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武的起诉,经审查

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胡建卫,男,住栾川县。

被告张新武,男,住栾川县。

原告胡建卫与被告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建卫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卫撤回对被告张新武的民间借贷起诉。

本案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建卫承担。

审判长  杨当柱

审判员  高荣静

审判员  程延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