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胡建卫,男,住栾川县。
原告胡建卫与被告张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建卫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建卫承担。
审判长 杨当柱
审判员 高荣静
审判员 程延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