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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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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国学与被告赵越智、郭省伟、许东安、郑英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胡国学,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赵越智,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郭省伟,男,49岁,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许东安,男,57岁,住河南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国学,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赵越智,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郭省伟,男,49岁,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许东安,男,57岁,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英才,男,45岁,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学与被告赵越智、郭省伟、许东安、郑英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学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胡国学负担。

审判员  高占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