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胡国学,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赵越智,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郭省伟,男,49岁,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许东安,男,57岁,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英才,男,45岁,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学与被告赵越智、郭省伟、许东安、郑英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学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胡国学负担。
审判员 高占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