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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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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珍与李照旺、王亚冬、张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栾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杨荣珍,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照旺,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亚冬,男,汉族,197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栾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杨荣珍,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照旺,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亚冬,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宋斌,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

被告红卫,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常江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荣珍与被告李照旺、王亚冬、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荣珍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荣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荣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由原告杨荣珍负担。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李鸿洲

人民陪审员  张玉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