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栾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杨荣珍,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照旺,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亚冬,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宋斌,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常江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荣珍与被告李照旺、王亚冬、张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荣珍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荣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荣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由原告杨荣珍负担。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李鸿洲
人民陪审员 张玉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