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宁秋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麦松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小丽,女,汉族,成年,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秋霞与被告常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秋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秋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秋霞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