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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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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秋霞与常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宁秋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麦松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小丽,女,汉族,成年,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秋霞与被告常小丽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宁秋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麦松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小丽,女,汉族,成年,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秋霞与被告常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秋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秋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秋霞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