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史宝玉,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刘红蛟,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玉与被告刘红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宝玉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宝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宝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宝玉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