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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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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宝玉与刘红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史宝玉,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刘红蛟,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玉与被告刘红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宝玉于2015年7月31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史宝玉,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刘红蛟,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玉与被告刘红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宝玉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宝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宝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宝玉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