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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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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钦周与刘雅豪、左艳丽、刘格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董钦周,男,196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刘雅豪,男,197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左艳丽,女,197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刘格名,男,1958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董钦周,男,196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刘雅豪,男,197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左艳丽,女,197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刘格名,男,1958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钦周与被告刘雅豪、左艳丽、刘格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刘雅豪、左艳丽、刘格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钦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钦周撤回对被告刘雅豪、左艳丽、刘格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董钦周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代理审判员  李佳楠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赛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