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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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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85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委托有代理人:昌帅通、张俊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8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委托有代理人:昌帅通、张俊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朱某某生病住院无法到庭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张平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