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85号 委托有代理人:昌帅通、张俊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朱某某生病住院无法到庭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张平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