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民七初字第122号 原告:卫新建,男,45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占梅,女,53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宋炳乾,男,28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李成军,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振乾,男,26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怡静,女,12岁,住河南省嵩县。 法定代理人:被告:王占梅,女,53岁,住河南省嵩县。系王怡静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新建诉被告王占梅、宋炳乾、宋振乾、王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新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卫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新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卫新建负担。 审 判 长 鲍晓珂 人民陪审员 张喜川 人民陪审员 吕双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