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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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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娟诉赵新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嵩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杜娟娟,又名杜莹莹,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赵新敏,又名赵新民,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杜娟娟因与被告赵新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8日

(2015)嵩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娟娟,又名杜莹莹,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赵新敏,又名赵新民,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娟娟因与被告赵新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娟娟撤回对被告赵新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娟娟负担。

审判员  王海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