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杜娟娟,又名杜莹莹,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赵新敏,又名赵新民,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杜娟娟因与被告赵新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娟娟撤回对被告赵新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娟娟负担。 审判员 王海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