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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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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明与徐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嵩民六初字第94号 原告:王长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徐冰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明诉被告徐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

(2015)嵩民六初字第94号

原告:长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徐冰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明诉被告徐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明承担。

审判员  赵海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