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六初字第94号 原告:王长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徐冰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明诉被告徐冰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明承担。 审判员 赵海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