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杨六才,男,汉族,1968年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法定代表人智灿彪。 委托代理人:刘凯国,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杨六才诉被告河南锐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变更,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六才撤回对被告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