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17号 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88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