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张建涛,男,197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文锋阁,女,1975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凌干钦,男,198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涛诉被告文锋阁、凌干钦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涛于2015年7月20日以经协商被告凌干钦已经向其偿还9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锋阁、凌干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涛撤回对被告文锋阁、凌干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建涛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赛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