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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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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彬诉李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张柏彬,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李国卿,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原告张柏彬诉被告李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张柏彬,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李国卿,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

原告张柏彬诉被告李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柏彬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国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柏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柏彬负担。

审判员  赵孟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