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52号 原告:王战国,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王如现,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王战国诉被告王如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战国以已与被告王如现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如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战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战国负担。 审 判 员 刘要辉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改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