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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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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国诉王如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52号 原告:王战国,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王如现,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王战国诉被告王如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52号

原告:王战国,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王如现,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王战国诉被告王如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战国以已与被告王如现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如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战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战国负担。

审 判 员  刘要辉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改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