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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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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刑利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刑利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