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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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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社现与任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三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赵社现,男,汉族,1958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杰(任少杰),男,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三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赵社现,男,汉族,1958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杰(任少杰),男,汉族,1962年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任琐珍,女,汉族,1962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现诉被告任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现于2015年2月13日以已与被告任杰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社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杰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社现撤回对被告任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社现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刘轻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赛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