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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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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3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3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