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以被告刘某某不到庭应诉,自己暂无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要辉 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俊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