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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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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四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以被告刘某某不到庭应诉,自己暂无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要辉

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俊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