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韩红民,男,汉族,1959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洛阳永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法定代表人郭炳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民诉被告洛阳永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红民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