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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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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韦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经合法传唤,无正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韦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韦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