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伊三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雷永其,男,汉族,1968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 被告李轩毅,男,汉族,28岁,住伊川县白元乡,现住伊川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其诉被告李轩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永其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永其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审 判 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