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陶小社,男,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原告陶小社诉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陶小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