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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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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社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陶小社,男,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原告陶小社诉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陶小社,男,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河南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原告陶小社诉被告河南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陶小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