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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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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利伟与郭小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37号 原告:董利伟,男,1983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郭小旦,男,成年,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伟诉被告郭小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伟于2015年5月5日以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37号

原告:董利伟,男,1983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郭小旦,男,成年,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伟诉被告郭小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伟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利伟撤回对被告郭小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利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审 判 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赛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