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37号 原告:董利伟,男,1983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郭小旦,男,成年,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伟诉被告郭小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伟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利伟撤回对被告郭小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利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审 判 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赛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