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闪俊强,男,汉族,1977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被告:常矿辉,男,汉族,成年,住伊川县白沙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闪俊强诉被告常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闪俊强撤回对被告常矿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