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钟明顺,男,196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申随彬,男,1968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崔利娟,女,1971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顺诉被告申随彬、崔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钟明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佳楠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赛 楠 |